福州中院发布一批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典型案例
注销企业、低价转让等逃债伎俩难逃法网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,既是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,也是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挑衅。9日,福州市中院发布5起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典型案例,彰显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导向。
记者注意到,这批典型案例涵盖多种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。其中,注销旧企业、低价转让、“夫妻联手”等逃避债务的新伎俩值得关注。
在一起案件中,被告人赖某珍为逃避货款,在二审调解期间注销其所经营的公司,随后借他人名义,以注册资本80%的股份重新设立新公司,接手原有公司继续经营。此外,在强制执行期间,赖某珍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交易记录及名下拥有2辆小汽车,未向法院如实申报。
在另外一起案件中,被告人瞿某证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20%股权,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额,以1元低价转让给其女婿高某。台江法院判决瞿某证应与他人共同偿还杨某英借款本金332.2万元及利息后,瞿某证又将售股款中的大部分转给高某,剩余钱款挪作他用,导致杨某英800余万元债权无法实现。
此外,在被告人张某敏、陈某与官某玉的民间借贷案中,张某敏、陈某夫妻本应偿还官某玉借款本金人民币2146250元及利息,但二人却共谋将夫妻共有的96277股某银行股份赠与他人。
最终,这三起典型案件的当事人均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赖某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;瞿某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张某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福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在审理期间或上诉期内,以低价转让等方式,转移、隐匿财产,逃避法院执行,对案件执行产生实质性妨害,情节严重的,可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任何妄图通过隐匿、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的“逃债伎俩”,法院必将亮剑严惩,捍卫司法权威的同时让胜诉权益真正落地。(记者 阮冠达)